关于印发《梧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市质监站,市招标站,各有关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梧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公平、诚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广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梧州实际,制定《梧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则》。自2010年3月1日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梧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则》
梧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梧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公平、诚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关于加强广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梧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梧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个人及勘察设计市场其它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梧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梧州市行政区划内的勘察设计市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梧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在梧州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需持有效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未取得有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在梧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申请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以及申请资质变更、增项、升级等的勘察设计企业,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
第六条 区外(含境外)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梧州市开展勘察设计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广西承接业务的备案登记手续。办理进广西承接业务的备案登记手续之前,必须在梧州市及相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来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单项工程登记手续。
区内市外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梧州市开展勘察设计活动,应到梧州市及相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来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单项工程登记手续。
市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进入梧州承接工程勘察设计单项工程登记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办理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备案手续的申请书(1份),《梧州市外来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单项工程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国家各部、委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出具的同意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到梧州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介绍信(1份,区内单位免)。
(三)勘察设计企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1份,验原件,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勘察设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份,验原件,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五)法人委托书,以书面的形式指定派驻在梧州配合施工的项目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六)勘察设计企业参加本项工程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名单 (含姓名、职称、专业、是否为注册执业人员等内容)以及上述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注册证书还要加盖注册专用章)。
第七条 境外企业进梧州市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还需持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的证明材料、工程设计合同(副本)和合作设计协议(副本)到广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设计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作设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的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在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时,要求外国企业提供以下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
(一)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二)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三)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四)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五)参与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
(六)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将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外来(含区内、区外及境外)企业的业主,应督促和配合进梧勘察设计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进梧州登记备案手续的项目不得实施。
(一)对未办理资质备案的外来勘察设计单位所完成的勘察设计成果,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受理其审查事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二)外来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还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建设厅、梧州市政府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于墙材革新、建筑节能等建筑技术政策。外来勘察设计单位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致使勘察设计质量低劣,经施工图审查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该勘察设计单位三年内不得进入梧州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三)外来勘察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工程施工,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消除事故不良后果、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为此,外来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派出项目小组进驻施工现场配合施工,发现有勘察设计单位拒绝配合工程施工或延误事故分析处理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将不良记录《勘察设计(审图)单位不良记录表》中予以记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三年内不得进入梧州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四)外来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工作,对《施工图审查意见单》上写明的审查意见应及时回复,并及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更改。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单》上写明的意见不予理会,或迟于10个工作日不予回复的,以致施工图审查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作出“审查不予通过”的结论,将勘察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同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行为在《勘察设计(审图)单位不良记录表》中予以记录,三年内不得进入梧州市勘察设计市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五)外来勘察设计单位中参与梧州市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人员,要录入梧州市勘察设计人员信用档案,凡所在单位有不良行为的,其本人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均要在梧州市勘察设计人员信用档案中记载,上网公示,并在三年内不得进入梧州市勘察设计市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并遵守《梧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公约》。
第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符合各阶段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并进行勘察设计现场服务。
第十二条 设计企业应严格按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不得弄虚作假。
勘察企业工程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禁止违规违章作业。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加强图签、出图章、注册章等的管理,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勘察设计文本、图纸等设计成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出租、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等材料或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将其行为在《勘察设计(审图)单位不良记录表》中予以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全市。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将有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委托审查或出现违反本规则的其他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并通报全市。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企业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严重扰乱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的处罚;给予被处罚企业的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限制单位与个人参与勘察设计活动;涉及注册人员的,报广西区注册师管委会依法予以处理。涉及进梧州企业的,给予清退处理,并通报全市。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及市场的管理,对勘察设计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相关勘察设计单位如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检查及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等活动的,将其行为在《勘察设计(审图)单位不良记录表》中予以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全市。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实行核查制度,发现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将报请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
第十九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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