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梧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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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市质监站,市招标站,各有关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广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梧州实际,制定《梧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则》,自2010年3月1日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梧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则》

                  梧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广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梧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负有辅助地方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地方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对审查机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管,掌握本地施工图审查情况和本地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手资料。凡在梧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及勘察设计市场其它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梧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图审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县(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梧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梧州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由本市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批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在技术上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外地审图机构审查的,需在开展业务前到梧州市或相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方可办理单项备案手续。
        第五条 外来施工图审查机构办理进入梧州承接审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审查机构出具的申请办理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备案手续的申请书(1份)。
    (二)《梧州市外来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任务单项工程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证书副本(1份,验原件,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审查机构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施工图审查合同(1份,验原件,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五)参加本项工程的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含姓名、职称、专业)、审查人员资格认定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第六条 在梧州市从事勘察设计审查业务的勘察设计审查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应遵守自治区和梧州市的有关规定,守法、诚信经营,并接受和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问题及违反政府部门批准文件进行设计等问题进行记录,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施工图审查中的勘察文件(详勘、补勘)实行前置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三)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各专业计算书)。
  建设单位对报送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审查机构主要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设计(含立项、土地使用、规划等批准文件);
  (二)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四)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国家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总投资20万元以下且功能单一、结构简单的项目(钢结构除外)经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申请免予施工图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建设单位可提出复查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设计内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内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
  对于设计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设计内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对审查结论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做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机构上报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将有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委托审查或出现违反本规则的其他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并通报全市。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表格下载:http://www.wzjgw.gov.cn/BGXZ/2010/03/01/1196.html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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