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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申请二、三、四级资质核准需交资料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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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到期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开工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在建项目的提供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完工的提供《竣工验收意见书》;以房地产投资额折算的,提供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评估报告;属联合开发的业绩,申报企业须提供以双方名义办理的项目有关证明,包括项目合作协议、投资款、立项、规划、施工、竣工等相关证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有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劳动保险证明;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二、将以上材料一式三份送市建规委房地产开发科进行初审。

三、经审查合格,在接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如果送审资料欠真实齐全,则以补送资料收到日期起计,顺延初审时限。

办公电话:3888910               监督电话:3886301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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