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需交资料告知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双方可向梧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裁决受理部门是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房屋拆迁管理科。
一、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要求用档案袋装好)
1、 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原件);
2、 拆迁人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3、 项目依据文件: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复印件各2份)
4、 房屋拆迁许可证(含拆迁延期手续)及房屋拆迁公告(复印件2份);
5、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 该项目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 补偿安置资金监控材料(复印件2份);
9、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3次以上的协商记录(拆迁当事人没有签字的,须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的情况分析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1、 被拆迁房屋的户籍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2、 我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经审核原件后,按要求需提供原件的请留原件,提供复印件的请用A3或A4纸复印。
二、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裁决申请书2份(原件2份);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3、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复印件2份);
4、 被拆迁房屋的户籍资料(复印件2份);
5、 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2份);
6、 我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经审核原件后,按要求需提供原件的请留原件,提供复印件的请用A3或A4纸复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与规划委员房屋拆迁管理科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1、 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拆迁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 房屋已经灭失的;
5、 我委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四、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房屋拆迁管理科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房屋拆迁管理科收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五、承办科室:梧州市建规委房屋拆迁管理科 电话:3885518
接件地点:梧州市新兴二路118号市建规委三楼
监督电话:388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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